台灣食品過敏原標示品項

包裝食品要標示哪些過敏原?這一頁照衛福部公告列出 11 項、法源和官方問答集的補充。這是食品標示的規定,不是給寶寶吃什麼的建議。

資料核對 2026-10-21本機端處理・零上傳

#公告原文品項但書(不在此限)官方問答集的補充
1甲殼類及其製品—依科學分類歸屬甲殼綱者;蝦卵歸屬甲殼類。螺貝類(田螺、蚌、蜆、牡蠣、扇貝、貽貝、文蛤、海瓜子、鮑魚等)與頭足類(烏賊、鎖管、章魚、魷魚等)不是甲殼類,也不在這 11 項內(Q8、Q9、Q12)。
2芒果及其製品—官方問答集沒有另外說明。
3花生及其製品—花生油為花生製品,應標示;問答集寫「參考加拿大規範,花生油不論精煉或非精煉皆應標示」(Q10)。
4牛奶、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、羊奶取得之乳糖醇,不在此限。奶油萃取之香氣成分,倘係由牛奶來源取製得之原料,應標示(Q11)。
5蛋及其製品—指來自禽類蛋;魚蛋歸屬魚類,蝦卵歸屬甲殼類(Q12)。
6堅果類及其製品—堅果類包括杏仁、榛果、核桃、腰果、胡桃、巴西堅果、開心果、夏威夷豆、松子、栗子、椰子、乳木果等;國際上認屬為堅果類者,雖未列舉仍應標示。椰子油、乳木果油經高度精煉(脫膠、脫酸、脫色、脫臭)製得者得免標示(Q13、Q14)。
7芝麻及其製品—芝麻油為芝麻製品,應標示;經高度精煉製得者得免標示(Q10)。
8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、麥芽糊精及酒類,不在此限。含麩質穀物包括小麥、大麥、黑麥、燕麥等,國際上認屬含麩質者雖未列舉仍應標示;標示「含麩質穀物」或「含麵筋蛋白」皆屬適法。蕎麥屬蓼科,非含麩質穀物,非本規定規範(Q15、Q16、Q18)。
9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(脂)、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、植物固醇、植物固醇酯,不在此限。黑豆屬大豆。大豆蛋白、大豆卵磷脂、大豆纖維,以及豆腐、豆乾、豆包、豆漿、豆乳、腐皮、醬油、味噌、納豆、大豆粉、大豆製得之素肉產品等需標示(Q18、Q19)。
10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,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,不在此限。魚油為魚類製品,應標示;經高度精煉者得免標示。魚類製取的明膠,除上述用途外不論含量多寡皆應標示(Q20、Q21)。
11使用亞硫酸鹽類等,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。—終產品二氧化硫殘留量未達每公斤 10 毫克則不須標示;偏亞硫酸氫鈉、亞硫酸氫鈉屬亞硫酸鹽類(Q22、Q23)。

「Q 數字」是食藥署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問答集》(107 年 8 月 21 日公布、9 月 21 日修訂)的題號。品項與但書為公告原文,「官方問答集的補充」為重點整理,細節請看原文。

僅供參考,不是醫療建議。這一頁整理的是「包裝食品的標示規定」,不是嬰兒副食品的添加建議,也不能用來判斷寶寶能不能吃某種食物。嬰幼兒的過敏疑慮請諮詢醫師;食藥署也提醒,飲食後產生過敏症狀時應儘速就醫。

使用說明

  1. 在搜尋框輸入品項名稱,快速找到那一項。
  2. 看每項的標示規定,以及官方問答集的補充。
  3. 需要整份清單時,按「複製 11 項清單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