資遣費試算
輸入到職日、離職日和月平均工資,選擇新制、舊制或新舊併計,就會列出年資、基數和資遣費,順便算出法定預告期間。
資料核對 2026-10-20本機端處理・零上傳
新舊制兩段都用同一個月平均工資計算;預告期間工資是本站以月平均工資 ÷ 30 × 日數粗估,算法待查證。不處理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(第 84-2 條)、留職停薪、部分工時、職災相關終止、資遣事由是否合法,這些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。
| 年資段 | 期間 | 年資 | 基數(月) | 金額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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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說明
- 選到職日和離職日(契約終止日,年資算到這一天),填月平均工資。
- 選適用制度:全部新制、全部舊制,或新舊制併計。選併計時會多出「新制開始日」,預設 2005-07-01。
- 看右邊的結果:資遣費合計、總年資、預告期間,表格列出每段年資的基數與金額;有提醒文字時依提醒確認。
範例
2018 年 3 月 1 日到職,2026 年 9 月 15 日離職,全部新制,月平均工資 36,000 元。
- 年資(含離職當日):8 年 6 個月 15 天。
- 新制基數:(360 × 8 + 30 × 6 + 15)÷ 720 = 4.2708 個月(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公式,未超過 6 個月上限)。
- 資遣費:36,000 × 4.2708… = 153,750 元(這例剛好是整數;有小數時本工具無條件進位到元)。
- 年資 3 年以上,第 16 條預告期間為 30 日。
資遣費的算法
法規規定新制、舊制與平均工資
- 新制(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):適用本條例後的工作年資,於勞動契約依勞基法第 11 條、第 13 條但書、第 14 條及第 20 條等規定終止時,雇主按工作年資每滿 1 年發給 1/2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 6 個月平均工資為限,不適用勞基法第 17 條。
- 舊制(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1 項):在同一雇主的事業單位繼續工作,每滿 1 年發給相當於 1 個月平均工資;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 1 年者以比例計給,未滿 1 個月者以 1 個月計。
- 保留舊制年資(勞退條例第 11 條第 1、2 項):條例施行前已適用勞基法、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而選擇新制者,施行前的年資應予保留;契約終止時,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該保留年資的資遣費。
- 發給期限:勞基法第 17 條第 2 項、勞退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,均為終止勞動契約後 30 日內。
- 平均工資(勞基法第 2 條第 4 款):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,除以該期間的總日數;工作未滿 6 個月者,以工作期間所得工資總額除以工作期間總日數。按日、按時或論件計酬者,如低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的 60%,以 60% 計。
- 預告期間(勞基法第 16 條):雇主依第 11 條或第 13 條但書終止契約者,繼續工作 3 個月以上 1 年未滿,於 10 日前預告;1 年以上 3 年未滿,20 日前;3 年以上,30 日前。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,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。勞工接到預告後,為另謀工作得請假外出,每星期不得超過 2 日的工作時間,工資照給。
- 自請退休條件(勞基法第 53 條):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、工作 25 年以上、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者,得自請退休。
勞動部說明條文沒寫、本工具採用的主管機關算法
- 新制按比例:未滿 1 年按實際月、日折算,日數以 1 個月 30 日計。例:3 年 6 個月 15 天 → 1/2 ×〔3 +(6 + 15/30)÷ 12〕。資遣費試算表的公式為(360 × 年 + 30 × 月 + 日)÷ 720。
- 舊制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:例:3 年 6 個月 15 天 → 3 +(6 + 1)÷ 12。
- 新舊制併計:保留舊制年資、94 年 7 月 1 日後適用新制者,依上開規定分段計算後合計發給。
- 年資計到契約終止日: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把「勞動契約終止日」定義為勞動契約起迄期間的末日,年資算到該日(含當日)。
- 月平均工資:試算表說明引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83 年 4 月 9 日台(83)勞動2字第 25564 號函,以前 6 個月工資總額直接除以 6 為計算標準。
- 舊制年資已符合退休條件:試算表提示,工作年資 25 年以上已符合退休條件,舊制年資部分應給付退休金;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或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者亦同。
本站試算假設這些是本工具的簡化,不是法規規定
- 年、月、日以到職日的同月同日推算,該月沒有那一天時以月底計;新制開始日當天算新制年資。
- 新舊制兩段都用同一個「月平均工資」計算(勞退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為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)。
- 金額無條件進位到元,與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的處理方式相同。
- 預告期間以到職日到離職日(含當日)的年資判斷;未滿 3 個月第 16 條沒有規定預告期間,本工具顯示「未規定」。「預告期間工資」條文未定算法,本工具以月平均工資 ÷ 30 × 預告日數粗估(算法待查證)。
- 不處理:適用勞基法前的年資(第 84-2 條,依當時法令或雙方約定)、留職停薪、部分工時、職災相關終止、資遣事由是否合法;這些請洽主管機關或專業人士。
新制和舊制資遣費差在哪?
舊制(勞基法第 17 條)每滿 1 年發 1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個月以 1 個月計,沒有上限;新制(勞退條例第 12 條)每滿 1 年發 1/2 個月平均工資,未滿 1 年按比例,最高 6 個月平均工資。
94 年 7 月 1 日前就在職,資遣費怎麼算?
勞動部說明:保留舊制年資、94 年 7 月 1 日後適用新制者,新、舊制年資分段計算後合計。勞退條例第 11 條規定保留的舊制年資以契約終止時的平均工資計給。
離職後多久內會拿到資遣費?
勞基法第 17 條第 2 項與勞退條例第 12 條第 2 項都規定:應於終止勞動契約 30 日內發給。
來源與核對日期
本工具為試算參考,實際依勞動契約、工作規則及主管機關解釋為準。
官方依據(核對日期:2026-10-20)
- 勞工退休金條例(第 8、11、12、58 條;全國法規資料庫,最新修正 108-05-15)
- 勞動基準法(第 2、16、17、53、84-2 條;最新修正 113-07-31)
- 勞動部問答:新制與舊制資遣費計算方式差異與範例(更新 2025-11-24)
- 勞動部資遣費試算表